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民初910号
原告: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三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599820。
法定代表人:夏听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丹,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桥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8元,减半收取414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喻国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薇
书 记 员 邓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