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民终10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轶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10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绍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牛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