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志筠建筑设计事务所

上海某某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诉上海艺筑图文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民特441号
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祥德路302号675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务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焓,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艺筑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2幢A区2626室。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思扬,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事务所)与被申请人上海艺筑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事务所诉称:1、仲裁审理程序违法,艺筑公司并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涉及项目资料的电子邮件,***事务所对此当庭表示了异议,然仲裁庭仍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另,仲裁庭对艺筑公司未提供原件的证据予以了认定。2、仲裁庭对案件主要事实未予查清,对***事务所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定且没有理由。3、仲裁庭认为艺筑公司的申请未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据此,***事务所要求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0432号裁决。被申请人艺筑公司辩称: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作出裁决,程序合法。双方存在多年合作关系,且***事务所确认拖欠艺筑公司大量款项。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事务所的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事务所为支持其申请,提供了《建筑方案设计合同》一份。经审查查明:艺筑公司依据2011年5月22日签订的《建筑方案设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予以受理。艺筑公司的申请事项为:1、***事务所向其支付全部剩余建筑方案设计费用159,000元;2、***事务所向其支付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合计396天的违约金125,928元。仲裁庭审理后于2016年6月23日裁决:一、***事务所向艺筑公司支付设计款98,500元;二、***事务所向艺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98,5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1日止共396日,共计78,012元;三、仲裁费13,267元,由***事务所承担。上述一至三项裁决主文中款项***事务所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艺筑公司。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仲裁委的仲裁规则明确规定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和是否组织质证。证据形式中也规定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且对前述证据的审查认定权在仲裁庭。另,案件事实问题和诉讼时效问题不是撤销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据此,申请人***事务所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长 黄 英
审判员 任明艳
审判员 杨 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