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志筠建筑设计事务所

上海艺筑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设计事务所、某某等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2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艺筑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XX。
被执行人: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37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
被执行人:郑肖锋,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海艺筑图文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043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应支付给申请人上海艺筑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款人民币98,500元、违约金人民币78,012元、仲裁费人民币13,267元。因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未履行清偿义务,权利人上海艺筑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264.7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746.69元,余款人民币1,518.02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17)沪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郑肖锋为本案被执行人。2019年6月5日,本院恢复执行本案。2019年6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确认本案还剩人民币18万元未执行到位。2019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清偿人民币18万元的义务,并同意本案全额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2016)沪仲案字第0432号裁决书、(2017)沪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清偿义务,故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  陈华荣
审判员  郁 亮
审判员  吴永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曲燕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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