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薯品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襄城县某某农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民初1194号之一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山东**(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薯品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108号河南商会大厦2604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农场,经营场所:襄城县汾陈乡方庄村。
经营者:杨专家。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铄湘程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坡**59号。
法定代表人:***,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河南薯品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薯品汇公司”)、襄城县****农场(以下简称“杨家农场”)、襄城县铄湘程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铄湘程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