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辖终1154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北侧(蛋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紫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钟杰,男,1997122日出生,汉族,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晶优(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郭悦,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荣公司)、原审被告晶优(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262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昌德公司上诉称,昌德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昌德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

富荣公司对于昌德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富荣公司系因涉案工程防水、主体结构等存在问题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晶优公司、昌德公司共同承担履行防水保修义务产生的费用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昌德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芹
审  判  员   王 瑞
审  判  员   蔡 琳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