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951号
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靖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983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060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3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
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询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div>
七、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送达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卫红
代理审判员 张 旗
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