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

黄骅市兴达钢材有限公司、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兴达钢材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黄骅市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良东,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靖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兴达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983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91031.25元及利息。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3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


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询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div>

七、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送达被执行人。

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3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通过电话约谈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卫红

代理审判员  张 旗

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