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3901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中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开元大道荣盛兰亭苑10-3-501。
法定代表人:于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靖涛,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中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83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中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03859元及利息。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12月1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无房产。
六、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送达被执行人。
七、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在被执行人住址询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不在原址经营且下落不明。
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卫红
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
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