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3执保116号
申请人: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L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51370593P。
法定代表人:孙双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672375673U。
法定代表人:杨靖涛,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在沧州摩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债权629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单及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的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在沧州摩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2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