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19061号
原告: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287号。
法定代表人:杨靖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女,该单位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蓝石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53836号民事判决书。思创蓝石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京01民终95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3836号民事判决,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创蓝石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思创蓝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返还我公司车牌号分别为×××、×××、×××、×××、×××、×××、×××的车辆;2、请求判令***支付非法占有期间的占有使用费2490465.75元、车损费345000元,共计2835465.75元;3、请求判令***处理×××、×××、×××截止至2020年11月11日的违章,×××、×××截止至2020年11月11日的违章并进行年检;4、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之间因车辆抵押合同纠纷,将名下车牌号分别为×××、×××、×××、×××、×××、×××、×××的车辆抵押给***。2017年12月21日,***假意与我公司办理车辆抵押手续续期时,趁我公司将案涉车辆开至***指定场所由***现场验车时,指使人员将案涉车辆以及车辆行驶证、登记证等证件全部扣留,并私自使用至今。我公司反复催讨车辆,***拒不返还,故我公司现诉至贵院,请求贵院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辩称,诉争车辆是由我控制的,发回重审的另外两个案件中的车辆也都由我控制,我和杨靖涛签署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还未有诉讼。车在我借款的借款人手里持有,我也还没还我的债权人的钱,所以说债权人也不同意把车给我。如果法院要执行,我再跟我的债权人商量。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支付费用,车辆违章我自己已经处理完毕了。车辆由债权人正常使用。诉争车辆上还有其他的法院的查封,有天津的北京的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杨靖涛系思创蓝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登记于思创蓝石公司名下。
庭审中,***主张其与杨靖涛签有借款合同及涉案车辆抵押合同,涉案车辆全部已办理抵押登记,思创蓝石公司董事会授权杨靖涛与***签署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就上述事实***提交了思创蓝石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本案涉案车辆《车辆借款合同》、《抵押汽车价值协议书》、《车辆抵押合同》予以证明。董事会会议记录上记载:时间:2017年5月2日事件:董事会决定一致通过将公司车辆抵押到***,车辆将作为抵押融资,款项用于公司经营。车辆目录:×××、×××、×××、×××、×××、×××、×××、×××,该文件落款处有思创蓝石公司盖章、杨靖涛及张德云签字。《车辆借款合同》上记载: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杨靖涛,乙方向甲方借款200000元……乙方以其所有的奔驰牌车辆为该项借款的债务担保……双方协商上述借款月费率2.5%,服务费为0%,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8月1日……乙方应于2017年8月1日前还清上述借款本息。若因乙方以任何理由导致本条不能履行即视为其违约,则上述车辆价值双方自愿共同认定为与借款本息累计价值同等,车辆所有权自2017年5月2日起归甲方所有,双方在本合同中的债务关系自动消灭;等。《抵押汽车价值协议书》上记载:品牌及车牌号奔驰×××……评估价值:抵押人以上述车辆作为借款担保抵押给出借人,根据双方协商一致,对抵押物现有价值估算为人民币20万元,该文件落款处有抵押人杨靖涛的签字、抵押权人***的签字。《车辆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人杨靖涛抵押权人***杨靖涛于2017年5月2日向***借款人民币20万元,把车辆作为抵押;车牌号码:×××……用款期限3个月,该文件落款处有抵押人杨靖涛的签字和抵押权人***的签字。其余涉案车辆均签有《车辆借款合同》、《抵押汽车价值协议书》和《车辆抵押合同》,合同内容除借款金额不同以外,其余合同主要内容及签字情况相同。对***主张的上述事实及证据,思创蓝石公司均无异议,认可杨靖涛系作为思创蓝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签署了涉案车辆的上述合同,认可涉案车辆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
思创蓝石公司主张因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是三个月循环贷款,每隔三个月要重新评估抵押车辆价值,2017年12月21日该公司按照***的要求将抵押车辆开至北京来广营的某汽车修理公司的停车场中,***强行将车辆及车辆相关手续控制。***确认其确实于2017年12月21日将涉案车辆开走,但原因是思创蓝石公司长期欠款。
就思创蓝石公司主张***扣押车辆产生的车损费及占有使用费,其提交了《车辆(扣押)估值测算》予以证明,载明北京嘉厚房地产公司、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思创厚德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共10辆车辆的估值及车辆租赁费用。其中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E300车辆估值22万元、车辆租赁费410.96元/天,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0年11月11日的车辆租赁费用总计434383.56元;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E300车辆估值22万元、车辆租赁费410.96元/天,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0年11月11日的车辆租赁费用总计434383.56元;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E300车辆估值22万元、车辆租赁费410.96元/天,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0年11月11日的车辆租赁费用总计434383.56元;车牌号为×××的奥迪A6车辆估值19万元、车辆租赁费273.97元/天,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0年11月11日的车辆租赁费用总计289589.04元;车牌号为×××的奥迪A6车辆估值19万元、车辆租赁费273.97元/天,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0年11月11日的车辆租赁费用总计289589.04元;车牌号为×××的奥迪牌FV7241FCVTG车辆估值19.5万元、车辆租赁费301.37元/天、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0年11月11日的车辆租赁费用总计318547.95元;车牌号为×××的奥迪A6车辆估值19万元,车辆租赁费273.97元/天,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0年11月11日的车辆租赁费用总计289589.04元;该估算表费用系思创蓝石公司咨询二手车市场后自行估算,对此***不认可,称该计算标准过高。***主张扣押控制车辆系因为其与思创蓝石公司对涉案7辆车签订有《同意处置抵(质)押车辆承诺书》,涉及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车的承诺书上载明,承诺人姓名: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车牌号:×××,系该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若遇投资人授受人无法偿还贵司平台及投资人本金和收益时,所抵(质)押的车辆可用于处置偿债。在贵司投资人或其他权利人实现抵(质)押权时,本人将予以积极配合该车辆的转让、过户及处置等相关手续。涉及本案其余车辆的承诺书内容与上述内容相同。对***提交的该证据,思创蓝石公司认可该承诺书上的签名为杨靖涛本人所签。
就思创蓝石公司要求***处理车辆违章及年检,就此提交了车辆违章信息查询单予以证明,其中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车牌号×××的德斯奔驰牌车辆、车牌号为×××的奥迪牌车存在违法未处理,但无逾期未年检情况;车牌号为×××的奥迪牌车辆、车牌号为×××的奥迪牌车辆存在违法未处理及逾期未检验情况;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车牌号为×××的奥迪牌车辆不存在违法未处理及逾期未年检。***对此予以认可,同意处理车辆违章并进行年检。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思创蓝石公司与***共同确认***于2017年12月21日控制了涉案车辆。就***控制车辆的行为,其虽与思创蓝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靖涛签有《同意处置抵(质)押车辆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中并未体现思创蓝石公司同意***将车辆占有使用的意思表示。另外,虽然在***与思创蓝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靖涛签有与涉案车辆相关的《车辆借款合同》、《抵押汽车价值协议书》和《车辆抵押合同》,但上述合同中并未体现***有权占有使用涉案车辆,故***占有涉案车辆的行为并无合法依据,***对于涉案车辆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就思创蓝石公司要求***返还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就思创蓝石公司主张的车辆占有使用费,于法有据,但其计算标准过高,车辆租赁费用已明显高于车辆估值,故综合本案案情本院对于思创蓝石公司主张的车辆占有使用费予以酌减,本院判定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E300小型轿车占有使用费为5.5万元、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E300小型轿车占有使用费为5.5万元、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E300小型轿车占有使用费为5.5万元、车牌号为×××的奥迪A6小型轿车占有使用费为4.75万元、车牌号为×××的奥迪A6小型轿车占有使用费为4.75万元、车牌号为×××的奥迪小型轿车占有使用费为4.875万元、车牌号为×××的奥迪A6小型轿车占有使用费为4.75万元。就思创蓝石公司主张的车损费,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认可,且本院已对思创蓝石公司主张的车辆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就思创蓝石公司要求***处理车辆使用期间的违章并进行年检的诉讼请求,***同意处理,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但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车牌号为×××的奥迪牌车辆不存在违章及逾期未年检的情况,本院仅对其处理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车牌号×××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车牌号为×××的奥迪牌车辆的违章及处理车牌号为×××的奥迪牌车辆、车牌号为×××的奥迪牌车辆的违章及办理年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的占有使用费五万五千元;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的占有使用费五万五千元、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的占有使用费五万五千元;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的占有使用费为四万七千五百元、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的占有使用费为四万七千五百元、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的占有使用费四万八千七百五十元、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的占有使用费为四万七千五百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处理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的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截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的违章;处理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截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的违章并进行车辆年检;
四、驳回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九千四百八十四元(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一万零七百二十八元),由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二千八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负担六千六百四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琳雪
人民陪审员  杨 梅
人民陪审员  汉 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