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3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杨靖涛,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9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表示其经慎重考虑,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4元,减半收取3322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丽君
书 记 员 张薷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