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7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奥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东四街7号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文彬,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钢,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北京奥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安保部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金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街8号1147室。
法定代表人孙德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卓巍,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书环,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国华,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红生,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捷康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3号325室。
法定代表人徐广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娜,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奥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北京世纪金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捷康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03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036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黎
代理审判员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鲁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