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王万东,吉林毅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粮油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西民主大街725号。
法定代表人刘冰,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粮油科学研究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省粮油科学研究设计院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1民终16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晶华
审判员 李新三
审判员 李树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