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民初6537号
原告:云南官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阿拉乡石坝村民委员会小石坝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谢勋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海雁、孙亚楠,云南法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六甲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国坤。
原告云南官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官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官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官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5元,减半收取计4837.5元,由原告云南官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光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