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民初13257号
起诉人:云南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六甲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国坤
起诉人云南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昆明电机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决:1、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的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工程拍卖的价款在12272809.2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的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工程拍卖的价款在12272609.2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该工程价款的支付事项已由(2018)云01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对于起诉人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向我院提起诉讼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并非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应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即使法院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未确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并不妨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故对起诉人诉请的事项应属于执行程序中处理的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直接受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云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