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222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南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六甲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国坤。
上诉人云南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13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云南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明确了被起诉人尚欠上诉人工程款。上诉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提出对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中没有明确上诉人的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建议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确认诉讼。上诉人和被起诉人是完全适格的法律主体,符合确认之诉的受理条件。但一审法院以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权利,属于执行程序中处理的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直接受理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将无法向执行部门提供其所需的执行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或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云南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昆明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1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仅对上诉人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资金占用利息等进行了处理。现上诉人起诉主张对昆明电机有限公司的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工程拍卖的价款在12272809.2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权利不是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而取得的权利,而是依据《合同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云南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须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审查,故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上诉人、被起诉人昆明电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昆明市辖区,上诉人云南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诉讼标的额已超过1000万元,不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即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不享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论并无不当,本案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玲
审判员 褚玉春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星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