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财保16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叶明奇、陈婷,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六甲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坤。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48612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保险金额448612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富滇银行昆明官渡支行的银行存款4486125元(账号:93×××78),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卢 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肖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