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2292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中泰新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33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北京中泰新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