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电梯服务中心与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302民初3009号
原告: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电梯服务中心。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紫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电梯服务中心与被告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电梯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电梯服务中心与被告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达成了和解意见,并履行完毕,原告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电梯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电梯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计707元,由原告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电梯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