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新电工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华新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耿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3民终15143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新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3号楼A-5968室。

法定代表人:吴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梅,女,北京华新电工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向京,北京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骁,男,19891112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上诉人北京华新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7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华新公司不支付耿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补偿数额进行改判。事实与理由:第一,华新公司解除与耿骁劳动合同有合法理由和根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1.华新公司因所属平谷分部经营陷入困难出现亏损,出于企业生存发展需要,不得已裁撤平谷分部业务,为此将包括耿骁在内的平谷分部员工调动到其他地点和岗位,有合法理由,符合法律规定。2.华新公司因亏损放弃平谷业务、裁撤平谷分部,已属自身难保,在此情况下,华新公司并未将耿骁推向社会,而依然为耿骁提供其他工作机会和工作岗位,拟将耿骁由平谷分部调动到华新公司所属工程部继续工作。一方面是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更是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华新公司不该因此行为受到惩罚。3.华新公司在因亏损整体裁撤平谷分部的情况下,仍对耿骁进行调岗,提供新的工作机会,在平谷无业务的情况下,调整至公司总部,并无不当。4.华新公司因亏损裁撤平谷分部,仍为耿骁提供工作且只能安排在公司总部,在此前提下,耿骁仍然拒绝调岗,且经两次催告仍拒不参加培训,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在此情形下华新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解除。第二,原审判决华新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数额有误。耿骁三年未休年假13天,其年假工资计算基数为3200元每月,故应付未付年假工资为3200/21.75*13*2=3825.29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耿骁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华新公司的上诉请求。

华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新公司无需支付耿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 403.15元;2、判令华新公司无需支付耿骁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248.73元;3、判令华新公司无需支付耿骁高温津贴126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耿骁自2015714日入职华新公司。耿骁担任维护工一职,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供电所,工作内容为室外维修电力设施,月基本工资为3200元。耿骁工作期间,每10天到平谷供电局值班一次,每6天在东高村供电所值班一次,值班任务为刷新电脑,如遇电费不能及时到位,电话通知工作人员处理,遇周一至周五为值夜班,每次值班支付值班补贴80元,遇周六日值全天班,每次值班支付补贴120元。

2018929日,华新公司向耿骁发出《调岗告知书》及《员工调动告知书》,以耿骁提出无法适应平谷电力公司采集运维工作为由,安排耿骁调岗,从维护部平谷分部调整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工程部工作,要求耿骁于2018930日报到。耿骁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同意调岗。此后,华新公司未再安排耿骁回到原岗位工作。经协商,华新公司同意耿骁到平谷供电局门口打卡签到。2018109日至1022日,耿骁每个工作日到平谷供电局打卡签到。

2018108日,华新公司向耿骁发出《调岗员工培训通知书》,以调整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耿骁于2018109日至20181013日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公司总部培训。20181019日,华新公司向耿骁发出《员工转岗及培训再次告知书》,要求耿骁于20181022日至20181026日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公司总部培训。20181021日,耿骁向华新公司发出通知书,表示不同意调岗。20181022日,华新公司向耿骁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耿骁自2018109日至20181022日未按公司要求来指定地点参加转岗培训并到新岗位工作,连续缺勤10天为由,解除与耿骁的劳动合同。

20181122日,耿骁向平谷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华新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48 358元;2、华新公司支付周六日加班工资44 726元;3、华新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10 593元;4、华新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517元;5、华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 107元;6、华新公司支付高温补贴1620元。2019220日,平谷仲裁委作出裁决:一、华新公司支付耿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 403.15元;二、华新公司支付耿骁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248.73元;三、华新公司支付耿骁高温津贴1260元;四、驳回耿骁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华新公司称其薪酬发放记录仅保留了两年的,以前的薪酬发放记录未保留,无法确定2年以前的发放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华新公司将耿骁的工作岗位由采集维护工调整到工程部,工作地点由平谷区调整到丰台区,系对劳动合同的重大调整,改变工作内容及增加往返路程将对耿骁的工作生活产生很大影响,华新公司在未与耿骁协商一致,且未就变更劳动合同给耿骁带来的不便采取合理弥补措施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华新公司在未经合法调整工作岗位,且耿骁不同意调岗并继续打卡签到的情况下,以耿骁未到新岗位参加培训和工作为由,认定耿骁旷工不合理。华新公司以耿骁旷工为由,解除与耿骁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耿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体数额由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核算。

华新公司认可最后两年没有给耿骁安排带薪年休假,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曾为耿骁安排带薪年休假,故华新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耿骁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耿骁主张2015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华新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成立,故对耿骁主张2015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耿骁的工作需要室外露天作业,依照本市规定,华新公司应当支付耿骁高温津贴。华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耿骁2016年至2018年的高温津贴,故对耿骁主张2016年至2018年的高温津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耿骁主张2015年的高温津贴,应当就华新公司拖欠其高温津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仲裁裁决确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高温津贴数额均不高于耿骁应得数额,且耿骁认可裁决结果,一审法院对裁决的数额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华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耿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 403.15元;二、华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耿骁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119.54元;三、华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耿骁高温津贴12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华新公司将耿骁的工作岗位由采集维护工调整到工程部,工作地点由平谷区调整到丰台区,系对劳动合同的重大调整,改变工作内容及增加往返路程将对耿骁的工作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华新公司在未与耿骁协商一致,且未就变更劳动合同给耿骁带来的不便采取合理弥补措施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华新公司在未经合法调整工作岗位,且耿骁不同意调岗并继续打卡签到的情况下,以耿骁未到新岗位参加培训和工作为由,认定耿骁旷工不合理。华新公司以耿骁旷工为由,解除与耿骁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耿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华新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计算有误,经核算,耿骁2016年至2018102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应为14天,故相应工资为3200/21.75*14*2=4119.54元,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华新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华新电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龚勇超
审  判  员   杜丽霞
审  判  员   张清波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邓青菁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程惠炳
法 官 助 理   张 弛
书  记  员   刘 鸽
书  记  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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