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新电工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新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财保26号
申请人: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姚家村**。
法定代表人:强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茂军,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新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吴方。
申请人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新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价值3255836.47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1月2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新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三百二十五万五千八百三十六元四角七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 洁
审 判 员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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