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新电工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宏发利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新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21347号
原告:北京宏发利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T783。
法定代表人:刘帅杰,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新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968室。
法定代表人:吴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友刚,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宏发利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新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于洪斌调解,北京宏发利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华新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宏发利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宏发利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宏发利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何双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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