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4278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对原告北京华新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壹且壹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2427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06民初242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六行的“2020年”处应为“2022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