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1887号
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8号楼14层1406。
法定代表人:黄如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8号楼14层1406。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多,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