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嘉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445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8号楼14层1406。
法定代表人:黄如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嘉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薛惠亭。
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嘉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15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626100.0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或网络资金账户,划拨陕西嘉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0887.45元,并将其限制高消费。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535212.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建忠
书 记 员  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