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347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8号楼8层805。
法定代表人:***,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金焰,男,1981年09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9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2)新民申195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97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新民再4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2民初97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2执34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热木江
审判员 麦 祖 义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依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