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京铁某某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19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金焰,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京铁**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8号楼14层1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金焰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铁**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金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   雅   文 审判员 海拉提 ∙ 吾甫尔 审判员 **比亚∙***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生巴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