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19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金焰,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京铁**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8号楼14层1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金焰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铁**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金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 雅 文
审判员 海拉提 ∙ 吾甫尔
审判员 **比亚∙***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生巴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