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9235号
原告:北京城建生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疃里大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杨贵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桂俭,女,北京城建生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四海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南定福东路180 号院14号楼14-2。
法定代表人:王岩,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锦会,男,北京四海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立莉,女,北京四海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城建生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四海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城建生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城建生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城建生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