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海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破产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破申666号
申请人:**,1993年出生,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顾慧敏,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立晴,女,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北京四海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南定福东路180号院14号楼14-2。
法定代表人:刘险峰。
**以北京四海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北京四海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对北京四海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申请撤回对北京四海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北京四海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王玲芳
审  判  员   阮 健
审  判  员   奉一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