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海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菲,广东一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奚会玲,女,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杰,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茶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6号院2号楼4层1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封居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卓亚保,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第三人:北京四海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南定福东路180号院14号楼14-2。
法定代表人:刘险峰,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奚会玲、北京茶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卓亚保、***,原审第三人北京四海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恢复对被执行人茶行天下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13号楼21层2101的不动产[京(2016)丰台区不动产权第005449号]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14号楼23层2302的不动产[京(2016)丰台区不动产权第0067296号](以下合称为涉案两房屋)的执行,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向***告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涉及财产利益,本案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按照本案争议的标的金额计算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为187723.51元;扣除已经交纳的70元,***还需补交187653.51元。后本院向***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予以裁决的一种实体裁判制度。当事人的请求只要涉及财产权益,即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本案争议的实质问题是,奚会玲对涉案两房屋是否享有对抗执行的实体权利,显然涉及财产利益。现***未依法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上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已经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菲
审判员 任 颂
审判员 赵 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