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8执25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安泰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二区甲1号楼4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2148157XG。
法定代表人:杨京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云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717412725。
法定代表人:李广莲,总经理。
北京市安泰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运源公司)与北京***宇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京0118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宇公司支付安泰运源公司工程款2 678 587.26元及利息。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7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北京执行办案系统中的统查功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宇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较少,且已有在先冻结,本案予以轮候冻结。
另查明,***宇公司在我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本案立案前,***宇公司名下位于密云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及厂房已被依法拍卖。本院于2020年7月前往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对其全部机器设备、办公设施等动产进行查封,并将在(2020)京0118执恢518号案件中对上述财产进行统一处置。本案不再对上述财产重复处置。2020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尚无案款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京0118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席引路
审 判 员 赵玉福
审 判 员 任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常富
书 记 员 刘赛男
王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