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泰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永胜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安泰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6829号 原告:北京永胜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窑村3号9号楼一层A04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安泰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二区甲1号楼4门。 法定代表人:**位,总经理。 原告北京永胜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安泰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永胜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亓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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