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泰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泰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3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安泰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二区甲1号楼4门,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东区C6-8。 法定代表人:**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安泰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0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向安泰公司住所地送达诉讼材料即缺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安泰公司未能行使辩论权利。本案是否遗漏当事人、安泰公司公章真伪等基本事实问题有待查明,故本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02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市安泰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新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想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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