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德林钛业有限公司、某某(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7民初102号之一
原告:河北德林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大营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卫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军,博野县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
法定代表人:乔霄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德林钛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德林钛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德林钛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德林钛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2元,保全费2820元,由原告河北德林钛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洪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