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深圳永清某某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91民初5434号
原告:**(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
法定代表人:乔霄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童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永清***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梦海大道**卓越前海壹号****906C。
法定代表人:熊素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萧,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永清***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2021年6月22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通过和解了结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1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审判员 曲 卓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卓泽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