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内0624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95955432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699484239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照(2023)内0624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1076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3年03月0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传票;2023年0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内0624执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宇 强
审判员 查 如 汉
审判员 召日格图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 东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