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9年10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卫兵,女,1972年8月8日生。
被执行人:南京协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57623-9,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工业集中区经三路以西。
***与南京协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体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商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1、被告确认欠原告***20520元诚意金,于201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在2013年11月30日前,如被告资产被有权机关统一处置,则原告有权凭调解书即时主张债权。2、被告放弃要求原告***返还交由其返还的飘香马桶。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元,由被告负担。因南京协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本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不动产及库存物品被本院处置完毕,依照法律规定制作了分配方案,拍卖款项尚不足以支付抵押权人,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A×××**、苏A×××**号牌车辆(因暂无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查封期限贰年,查封期限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4日止,期满前,如果需要继续查封,请在期满前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不申请,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京协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向其告知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没有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协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之荣
审 判 员 秦俊华
审 判 员 刘耀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王 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