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华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华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长沟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华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3号院内17号楼二层。
被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长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长沟村。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1、变更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长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北京航天华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702975.75元工程欠款,并支付北京航天华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该1702975.75元自2012年10月11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北京航天华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共计61340元,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长沟村民委员会承担38644.2元,北京航天华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2695.8元。被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长沟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华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16年12月9日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四台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
3、经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004640.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