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华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6-28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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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A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3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北京航天华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3号院内17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航天华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航天华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