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33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晓明,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202号。
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8号1幢219。
法定代表人:刘嘉博。
原告***与李晓明、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高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