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良盛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研究院侦察情报装备研究所与北京良盛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京01民终1704号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良盛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盛弘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5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研究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波、李永辉,被上诉人良盛弘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容、陈恒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52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研究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九百七十四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刘国俊 审判员 徐 冰
书记员 刘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