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2财保175号
申请人北京茗仕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金福龙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83108.5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茗仕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金福龙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83108.5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于俊平
审判员 张硕果
审判员 周艳娟
书记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