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69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星湖工业区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甲20号楼2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其他个人信息不详。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公司)、***、***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8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审遗漏**的诉讼请求,错误适用公告送达制度,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二审中,**着重提出根据《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已经发生变更,但二审拒不审理。(二)二审认定***成公司在欠付范围内向**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决却不支持***成公司向**给付工程款,存在基本逻辑错误,重大法律适用错误。(三)从本案分出的两案,**的诉求均获得了支持,且案件在半年内均得到了圆满解决,但是本案却拖延三年多仍未解决。(四)审理中,**的代理人多次明确表示**的诉求在于拿到应得的工程款,如果法院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可以进行调整,但是一、二审均拒不理会。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存在**与***美公司之间的资质借用关系和***美公司与***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关系。**与***美公司之间的资质借用关系,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美公司与***成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签订时***成公司是否明知**借用***美公司的资质而仍与***美公司签订合同予以认定。**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成公司明知其借用***美公司的资质,其要求确认***美公司与***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及确认其与***成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缺乏依据。在***美公司与***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不能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成公司仅在欠付***美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承担给付责任。本案中,**基于***美公司与***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要求***成公司直接给付,而非基于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成公司在欠付***美公司工程款范围内的给付。因此,**要求***成公司直接给付其工程款,缺乏依据。关于***美公司与**之间是否欠付工程款的问题及***成公司是否在欠付范围内给付的问题,可另行解决。**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综合在案证据,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纵观一、二审的审理情况,不存在程序严重违法情形。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