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9302号
原告:北京***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星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北京***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