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沈阳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03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沈阳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7)辽0103执113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3.864652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制出入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冯 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