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沈阳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3民初8565号 原告:***。 被告:沈阳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路**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8,602.6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78,602.65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沈阳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8,602.6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