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350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实创上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上地东里七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
被执行人:北京信威亚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7号楼1层101-1400室。
法定代表人:王靖。
本院在执行北京实创上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信威亚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信威亚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北京实创上地科技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信威亚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李晓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