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创上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实创上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信威亚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42263号
原告:北京实创上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里7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董事长。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王滨才,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威亚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7号楼1层101-1400室。
法定代表人:王靖,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实创上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上地公司)与被告北京信威亚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亚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实创上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信威亚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实创上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信威亚辰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320000元;2、判令信威亚辰公司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上述服务费截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其中16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19日起算,另外16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5月19日起算;3、本案诉讼费由信威亚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实创上地公司自2017年起为信威亚辰公司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双方口头约定了服务费及服务期限。2019年6月24日,双方补签《因特网接入服务协议书》,确认2017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8日,实创上地公司为信威亚辰公司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并负责相关运维工作,信威亚辰公司应支付服务费320000元,于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一年的服务费160000元,2018年5月15日前支付下一年的服务费160000元。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信威亚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实创上地公司提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协议书》、《询证函》等证据,本院对其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信威亚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实创上地公司与信威亚辰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合同签订时间在服务期限之后,合同内容系对往期服务费的确认,信威亚辰公司又在询证函上确认了欠款金额,则本院据现有证据确认实创上地公司已完成约定服务,信威亚辰公司应支付诉请金额的服务费。信威亚辰公司在签署合同后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实创上地公司请求其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信威亚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信威亚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实创上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200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上述款项截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其中16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19日起算,另外16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5月19日起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0元(北京实创上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信威亚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郭文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