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67099号
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华杰大厦6B1室。
法定代表人:牛保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兵,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甲8号5号院1号楼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方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法公司)与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兵、被告凯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凯亚公司支付工程款244125.35元;2、判令凯亚支付逾期利息(以
244125.3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凯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4日,方法公司与凯亚公司签订了《四路通B区三段23#四季大堂弱电工程合同》,约定方法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弱电工程,合同价款为315935元。2017年9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了施工内容,合同共计金额为
496873.36元。2016年8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凯亚公司仅支付了252748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经催要未果,现方法公司诉至本院。
凯亚公司辩称:不同意方法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工程未竣工验收,也没有进行现场核样和结算,无法确认工程款金额,根据合同约定,方法公司未向凯亚公司出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未满足付款条件,凯亚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利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有11%的增值税金额,根据现行的政策11%的增值税已经调减为9%。相应的工程款金额应该调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4日,凯亚公司作为甲方与方法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四路通B区三段23#四季大堂弱电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暂估总价
315935.00元。1、本合同无预付款;2、全部配管配线施工完毕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3、所有设备进场经甲方收到货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4、本工程全部竣工,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5、甲乙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且办理竣工移交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5%;6、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5%,质保期满2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甲方根据保修期内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7、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合同主体名称内容一致且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如因国家财税政策调整,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开具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付款等;甲方工作约定甲方委派工程部门泳文为现场代表,监督、检查工程的质量,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验收工作。
2017年9月18日,凯亚公司作为甲方与方法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四路通B区三段23#四季大堂弱电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1),约定:1、本工程暂估总价由原合同约定的31593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玖佰叁拾伍元整)调整变更为:暂估总计(含增值税)496873.36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万陆仟捌佰柒拾叁元叁角陆分)。即:原合同暂估价??315935元+本协议增加工程款??180938.36元=??496873.36元。
方法公司提交于2016年8月29日形成的《山水文园东园23#楼四季大堂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表,载明:工程名称:山水文园东园23#楼四季大堂智能化系统工程;方法公司已按《四路通B区三段23#四季大堂工程合同》完成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经现场验收合格;整改时限:无、整改内容:无;专业工程师处有门泳文签字。
方法公司提交于2016年9月23日形成的《工程移交单》,载明:工程名称四路通B区三段23#四季大堂弱电工程,建设单位为凯亚公司,施工单位为方法公司。场地移交:四路通B区三段23#四季大堂;主责任人签字处有门泳文签字。
双方均认可,涉案项目凯亚公司已支付金额252748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合同、验收表、工程移交单和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方法公司与凯亚公司之间签订《四路通B区三段23#四季大堂弱电工程合同》及《四路通B区三段23#四季大堂弱电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1),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现有证据可知,现质保期已经届满,方法公司履行了承揽义务后,凯亚公司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尚欠方法公司244125.35元未付。对于方法公司要求凯亚公司支付244125.3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凯亚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方法公司利息损失,对于方法公司要求凯亚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其起算时间和起算基数均有误,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4125.35元;
二、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息(以219281.68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4843.6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2元,由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伟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闻 静